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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国有企业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 :2024-05-11 点击浏览: 382 次

新《公司法》即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近期一些国有企业陆续向混改研究院咨询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结合此类项目咨询实务经验,现将部分问题梳理如下:

一、如何在限期内解决注册资本金实缴问题

部分国有企业在公司设立登记时,基于长远发展目的、招投标需求、实力彰显等系列原因将注册资本规模设置较高,但实缴注资比例普遍在30%-50%甚至更低的规模,这类企业以合资新设混改企业、科技型企业、新材料、新领域企业为主,原《公司法》下企业在认缴出资期限内如无法完成实缴出资则通过延长认缴出资期限形式予以规避,但是新《公司法》中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为实缴制,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同时,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5年以内。

基于上述政策文件的规定,2024年7月1日前完成设立登记的存量公司,注册资本金实缴出资到位时间不应晚于2032年6月30日。

按照上述规定,国有企业特别是未实缴部分金额较大的国企,应重新对权属企业进行调研、分析,针对未完成注资企业进行统筹规划,结合企业实际特性及整体规划部署,制定限定期限内的分阶段实缴注资计划。

针对期限内预计无法完成实缴注资的企业,可以结合层级压减、亏损企业治理等国资监管时下要求考虑通过减资、无偿划转、股权公开交易转让、清算注销等形式进行处置。

二、不容忽视的国有股东及其派出董事的连带责任问题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上述规定,股东未按期出资的情况下,董事会负有核查、催缴、监督义务;单一股东未按期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除该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余股东也将在该股东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既是加强股东间横向管理、监督的体现,也对董事会成员进一步规范履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将成为国有企业后续股权投资、选择合作方时的重要前置考虑因素,国企投资需更加慎重的选择合作伙伴,更加仔细的甄别合作方的信誉及资金实力是否满足合作及“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切实发展需求。

三、国有股东委派的董、监、高需高度重视履职风险

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五十一条、五十三条、一百七十七条、一百八十八条、一百八十九条、一百九十条、一百九十一条、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对公司董、监、高的合规履职提出了相关要求和履职负面情形,且针对违反规定履职的情形增加了董、监、高的赔偿义务。其中第一百七十七条中明确“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第一百九十三条中明确“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结合上述规定,新《公司法》对国有企业董、监、高在履职规范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后续建议国有企业一是结合新《公司法》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明确董监高职责权限范围和履职流程;二是加强合规体系及风险体系建设、年度定期对相关体系开展评估并不断改进提升;三是董、监、高应按照国资监管政策要求以及相关履职规范,积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勤勉尽职,决策审慎,避免违法违规风险;四是国有股东委派董事结合实际尽量办理相关责任保险。

四、司库体系下的同一股东横向企业间的关联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上述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权属企业出现债务问题,除母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外,权属企业“兄弟”单位也将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现阶段很多国有企业开展了司库体系建设,且一般实施财务资金归集、统借统还等,在这样的前提下,权属企业的独立性容易被质疑。因此在权属企业陷入债务纠纷等相关或有事项时可能会导致兄弟企业共同承担相关义务。因此后续在司库体系下如何提高权属企业的独立性进而防范相关风险也需予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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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企混改研究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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