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后评价是指投资项目已完成并运行一段时间后,对项目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系统的、客观的综合性评价活动。通过对项目可研论证、决策、执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回顾和检查,并与决策时确定的目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为提高未来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水平提出建议。
投资后评价是国资监管的“规定动作”。各级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均制定了有关定期、有效开展投资后评价的制度,如: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9〕1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报告,总结经验、揭示风险、制定对策,改进投资管理,并提出奖惩处理意见等;
山东省国资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意见》(鲁国资规划〔2023〕1号)中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规范评价对象、评价依据、评价方法、实施程序、内容框架及指标设置、结果运用等。逐年编制后评价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完工投产(或竣工验收)、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在完成工商登记或产权(股权)交割三年内进行后评价,后评价报告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国资监管信息系统上报。
然而,国企混改研究院通过近年来参与的省市各级国企投资后评价、混改后评价、合规管理等项目实务发现:较多国有企业并未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开展投资后评价,有的即使开展也多流于形式,简单走个程序“应付差事”,并不能客观全面反映真实情况,甚至起不到投资后评价的任何效果。如:
1、有的是由上级集团公司安排集团部门内部人员对权属企业进行投资后评价,而集团部门的人力、精力及专业能力又经常难以匹配,往往只能是走马观花、流于形式;
2、有的是要求标的企业进行自我评价,而标的企业的执行人员又出于各种顾虑而不愿指出领导或上级公司作出的投资决策或投后管理存在问题,所以此时的评价难以客观、真实的反映问题;
3、有的是将投资后评价纳入财务审计等有关审计事项中,作为“捎带”办理的事项。由于财务审计和投资后评价属于两个不同的业务范畴(在国资监管机构中也分设于两个不同的部门管理),不仅需要对照执行的国资监管政策存在千差万别,而且,投资后评价属于投资管理工作,须运用投资管理专业相关的知识和经验来开展工作,比如投资后评价除对投资全流程合规性进行评价外,还要对投资项目的行业、产品、技术、渠道、人员、激励、治理、效益、风险等各方面进行分析。所以用审计替代投资后评价的做法,不可能真正发挥投资后评价的实质作用。
建议国有企业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投资后评价工作。
一是严格按照国资监管政策要求,定期开展投资后评价,并确保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保持独立性。因为项目投资金额往往较大,一旦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报告的问题恶化,不仅对该投资项目造成损失,甚至对企业都或将是致命的;
二是真正从投资管理角度出发,除根据相关国资监管政策对投资全流程的合规性进行分析外,还要做好行业、产品、技术、渠道、人员、激励、治理、效益、风险等各方面分析;
三是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教训全面反馈给管理层,明确项目的优势和不足,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进行监控和预警,为企业提供改进和优化的方向,帮助企业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风险,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计划,提高投资决策与投资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最终实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的目标。
总之,投资后评价是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科学、系统的实施投资后评价,可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提升市场竞争力。因此,国有企业须严格按照国资监管政策要求定期开展投资后评价,并确保投资后评价工作的独立性、真实性、全面性,从而为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上一篇文章:国企专业化整合时实施无偿划转需重视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作者:刘秀秀 版权:山东国赢国企混改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