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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9-22 点击浏览: 1919 次

去年以来,为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向依法纳税并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力度,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财政多方筹集资金4.23亿元,鼓励银行、担保机构共同合作为小微企业加大贷款力度和进行风险分担。近期,为适应资金分配方式的变化,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对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发放面向小微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形成的损失,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而形成坏账损失的,由省级财政进行补偿。其中,对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补偿贷款资金本金的30%;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贷款担保的,分别按照托管机构、合作银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25%、20%、40%、15%的比例共同承担代偿责任。同时明确,风险补偿资金分别由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和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进行管理,要求其不得将资金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行业,并负责受理合作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对合规性进行初核以及损失追偿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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