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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1-19 点击浏览: 1580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客观评价企业混改后的工作成效,实现以“混”促“改”的目标,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鲁办发〔2016〕10号),建立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制度,制定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指省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通过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入股非公企业或项目、员工持股等方式引入各类资本实施的改革。

省属企业是指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混改企业是指混改后仍为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的省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

第三条  混改后评价是指省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完成混改并运营一定时期后(其中完成混改以企业办理完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为准),对混改实施效果、目标达成、存在问题等进行系统、客观的综合性分析评价,总结经验做法,找出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为后续推进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第四条  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省属企业混改后评价工作,自2021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具体由省国资委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开展。

第五条  混改后评价工作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由专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后评价工作内容、方法和标准,按照规范程序,以事实为依据,通过纵向对比、横向对标,对企业混改后的实际成效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

第二章  后评价对象

第六条  后评价对象为省属企业中完成混改两年以上的企业,重点包含列入混改三年(2019—2021)工作计划企业和对外推介的重点混改项目。实施评价时,每次从上述企业范围内选取20户企业作为样本。其中,完成混改2—3年的选取5家,3—5年的选取10家,5年以上的选取5家。样本选取标准兼顾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资产规模、所处行业、管理层级、混改方式等。

第三章  后评价内容

第七条  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混改效果评价和投资者评价两个方面。

第八条  混改效果评价

重点调研、评价混改企业在资本结构、产业协同、公司治理、体制机制转换、制度完善等方面采取的改革措施与产生的效果,具体围绕“五个增量”改革目标进行分析。

1.资本增量。评价混改企业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资本结构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股东资源引入、经济效益提升等方面的情况。

2.管理增量。评价混改企业在公司章程修订、治理结构调整、监管机制优化、制度体系完善、党建工作加强等方面的情况。

3.技术增量。评价混改企业在关键技术引入、研发能力提升、技术团队优化等方面的情况。

4.人才增量。评价混改企业在人才引进、激励措施、内生动力提升等方面对企业带来的积极影响。

5.品牌增量。评价混改企业与引入的投资者在产业协同、资源共享、市场拓展以及品牌建设等方面的提升情况。

第九条  投资者评价

由混改企业引入的投资者,对混改企业在发挥股东作用、提升运营决策效率和投资回报等方面进行评价。

1.参与决策与运营管理。评价混改企业公司章程与治理结构中,中小股东作用发挥机制是否健全,投资者参与决策与运营管理是否公平、合理、有效等。

2.机制转换与运营效率。对混改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运营模式创新、决策效率和管理水平提升等方面进行评价。

3.投资回报。对混改企业经营效益、分红情况以及合资合作协同效应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进行评价。

4.信息披露与沟通机制。评价混改企业对中小股东披露决策、管理、财务等方面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以及与中小股东建立沟通机制的情况等。

第四章  后评价方法

第十条  根据混改企业实际,后评价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混改前后指标对比和行业对标分析等方法进行。相关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省属企业混改后评价主要参考指标”(见附件1);被评价企业存在特殊情况的,可结合实际选取部分指标或另选指标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前后对比法

以混改基准日和后评价基准日为对比时点,就企业混改目标达成、经营管理事项、经营效益指标等方面进行前后对比,分析差异原因,评价差异影响。

第十二条  行业对标法

具备行业对标条件的,选取对标公司相关指标,评价企业混改前后经营绩效、运营管理能力或市场竞争力等情况。

第五章  后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前期准备阶段。结合已完成混改企业情况,选取后评价企业样本,制定后评价工作方案,明确后评价机构选聘方式,以及后评价工作的任务要求、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等。选聘专业的咨询机构作为后评价机构,咨询机构应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丰富的混改相关工作经验,确保评价能力与效果。向有关省属企业下发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通知,部署后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阶段。根据混改后评价工作方案,后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调研,了解被评价企业基本情况,听取被评价企业混改情况介绍,开展行业研究与对标企业分析,进行资料收集、人员访谈、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

第十五条  分析评价阶段。后评价机构根据前期调研情况,结合相关评价标准,对混改企业作出分析与评价。编写每个样本企业后评价报告(见附件2),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对20户企业的总体后评价报告。总体后评价报告应包括样本企业实施混改的总体情况,混改后推进改革的情况,改革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混改后推进改革发展的好做法,存在的不足,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第十六条  审议反馈阶段。省国资委相关处室收到总体及样本企业后评价报告后,征求委领导、监事会主席以及处室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对后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对于后评价发现的好的经验做法,在省属企业加以推广;对于后评价反映的共性问题,修改完善相关制度进行规范,个性问题及时反馈省属企业进行整改。

第六章  后评价保障和要求

第十七条  组织保障。省国资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后评价工作,开展后评价工作当年,由省国资委公开选聘1家专业咨询机构,对所选取的被评价企业开展混改后评价。相关费用申请列入当年“国企改革专项经费”,由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纪律要求。参与混改后评价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及聘请的专业咨询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签订保密协议,对后评价过程中获悉的企业相关信息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同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委机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后评价工作。

被评价企业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后评价机构提供所需评价资料,确保评价资料的真实、有效。要根据后评价反馈意见认真组织整改落实,促进混改企业高质量发展。对存在隐瞒问题、提供虚假资料、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等行为的被评价企业,省国资委将对其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混改后评价相关制度,对完成混改的权属企业实施混改后评价,逐步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国有资本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省属企业混改后评价主要参考指标

2.《企业混改后评价报告》提纲




附件1   

省属企业混改后评价主要参考指标



附件2    

《企业混改后评价报告》提纲

×××公司混改后评价报告




××××××(编制单位)

××××年××月

一、企业概况

混改前后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股东情况,核心管理层,人员情况,组织架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权属企业情况,主要资产及债权债务等。 

二、混改实施与完成情况

(一)混改方案的主要内容

混改前企业现状与面临的主要问题、企业战略规划、混改目标与原则、混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混改方式与基本路径、投资者引进方向、风险评估、实施计划与保障措施等。

(二)混改实施与完成情况

混改实施情况概述、混改目标完成度、投资者引入情况,混改后实施的主要改革措施与实效。

三、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后评价工作组织

后评价工作组织设立及被评价单位协助配合情况。

(二)后评价工作实施

后评价工作范围与内容确定、评价方法选择、计划管理与过程监督、分阶段实施情况说明等。

(三)后评价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混改效果评价

(一)资本增量

混改后国有资本增值、股权结构、股东构成、资源协同、经济效益等方面实现的增量情况。

(二)管理增量

混改后企业治理与制度完善、中小股东作用发挥、经营决策效率提升、监管机制转换、党建工作加强等实现管理增效的情况。

(三)技术增量

通过混改促进企业产品更新、技术引入与合作、研发能力提升、技术团队优化等实现技术增量情况。

(四)人才增量

混改企业在关键人才引进、员工持股、非上市公司中长期激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方面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以及在关键人才引进、激励与考核方面的实施情况。

(五)品牌增量

战投引入后产业协同、资源共享、市场拓展情况。混改企业品牌文化建设、市场美誉度与行业地位提升情况。

五、投资者评价

(一)信息披露与沟通

企业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与沟通机制的及时性、客观性、充分性。

(二)参与管理与运营决策

公司章程修订依法合规性、治理结构科学合理性、参与运营管理适度性、公司决策有效性等。

(三)投资回报

混改前后股东投资回报水平提升、投资回报机制与实效、股东对收益的满意度。

(四)机制转换与创新

混改后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运营机制转换与经营模式创新满意度。

六、后评价结论

(一)混改效果整体评价

(二)混改经验总结

(三)存在的不足

七、对策建议

(一)调整、优化建议

(二)进一步深化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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