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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四十周年系列(五) │从公有制到混合所有制——中国所有制理论的制度变迁

发布时间 :2018-04-16 点击浏览: 1727 次

改革以来,所有制理论的研讨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逐步深入和发展的。从公有制到混合所有制,所有制理论的演进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4年),这个阶段结合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出现、推广和企业自主权的扩大,所有制理论在对传统所有制理论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分离的理论;结合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及个体、私营企业的出现,探讨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创立了“多种经济并存”的理论。

第二阶段(1985-1993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全面展开和股份制的试点,提出了“多条渠道集资、多种形式办厂、多种经济成分经营”的理论;结合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改革,提出了跨地区、跨所有制联合的理论和开设证券市场的理论,以及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改制、改组的理论。

第三阶段(1994-2002年),结合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出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和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提出了将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加以区分的理论,以及投资者权益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等理论。

第四阶段(2003-至今),提出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发展的理论;提出了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行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理论,以及完善及保护私人财产权法律的理论。

1、第一阶段(1978-1984年)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指出: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原则是在中央计划指导下,扩大地方、企业和劳动者的自主权,充分调动中央、地方和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并指出,要按价值规律办事,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在改革初始时形成了放权或让利的改革思路。

1982年9月1日,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的报告,在肯定“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巩固和发展国营经济,是保障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并且保障个体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决定性条件”的前提下,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又不平衡的情况,明确指出“在很长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的同时并存”。

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给予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合法地位,并明确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1984年10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极其鲜明的观点和立场首次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进行经济建设,要在国家经济政策和计划指导下,要“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坚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平等互利、互守信用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

2、第二阶段(1985-1993年)

1987年12月25日,党的“十三大”报告要求各级领导正确认识我国社会所处的历史阶段,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要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并着重指出:“在初级阶段,尤其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观点。这是改革以来,首次提出这一观点。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的,因此,在所有制结构上,是“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都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

1992年随着经济的又一次高涨,国有企业改革除在转换经营机制方面有所突破后,股份制试点掀起了一个新的高潮。这一方面是邓小平“南方谈话”所产生的新一轮思想解放运动使人们对股份制的性质有了一个重新认识;另一方面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从1992年5月实施股票自由交易政策,从而扫除了股票需求方面障碍的直接结果。到1993年底,我国股份制试点企业已有11560家,股本总额达3147亿元人民币。

十四届三中全会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阐述,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并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报告进一步指出,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

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有了进一步突破,指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制结构。(备注:十四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混合所有制结构)

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的理论。

3、第三阶段(1994-2002年)

1994年,我国政府推出了整体配套的五大改革方案,这五大改革方案是:

财税体制改革。实行在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并且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两套税收体系;改革税制,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汇率制度改革。实行宏观调控下的以市场供需状况为基础的浮动汇率制。

金融体制改革。建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分离,以国有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发、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投资体制改革。塑造独立的投资主体,实行投资过程中的业主负责制,建立投资的风险约束机制。

企业制度改革。1994年企业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含义是:(1)产权关系明晰,企业拥有全部法人财产权;(2)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权益,这些权益包括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并且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4)政府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资不抵债可依法破产;(5)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1995年,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18城市优化资产结构试点、56户企业集团试点和3户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以及各地区、各部门的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进,其中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是重中之重。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胜利召开。十五大报告中对国有企业改革进行了全面布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

1997年的国有企业改革按照实行“两个根本性转换”的要求,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坚持“抓大放小”和“三改一加强”的方针,遵循“抓住难点,深入推动,形成合力,配套改革,创造条件,全面推开”的思路,开展了“国有企业三年脱困”工作。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着重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把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提高到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加快生产力发展”的高度来认识。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是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对立”理论和“补充”理论的彻底否定。这一所有制理论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实际情况的新思想、新观点。

国有资产管理的理论由“一级所有”“一级授权管理”的理论发展为“国家所有”“中央和地方分级代表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理论。在“十五大”前后,国有资产管理只承认“国务院是国有资产的代表”,国有资产只有国务院有权“授权管理”。“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做了明确界定。这反映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4、第四阶段(2003-至今)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要“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授权监管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003年4月,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成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原由经贸委行使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财政部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中央企业工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中央直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中央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划入国资委,授权其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范围确定为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由此,国资委作为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承担起了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继续强调在“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础上,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理论,一是“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二是“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第一次在党的《报告》中提出了“坚持平等保护物权”,把“共有物权”和“私有物权”放在同时、平等保护之列,“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推进公平准人,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2013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完善国有资本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行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行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型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文章来源:周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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