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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产品备案需提供基金经理业绩证明

发布时间 :2019-04-01 点击浏览: 1624 次

导语:

中基协产品备案审核又出“新招”!

近日,有私募管理人在进行产品备案时,被协会反馈要求,基金经理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产品备案反馈 

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投资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请管理人提供投资人员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证券类产品的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应是投资人员本人或公司自营账户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代为炒股不符合要求)。

监管升级!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由登记反馈→ 产品备案反馈

对比私募管理人登记中证券类高管投资能力的反馈意见: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条,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投资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请申请机构提供高管或投资人员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证券类产品的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不含模拟盘),并请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如今,监管升级!这样的审核要求也出现在了产品备案中。

附:私募产品备案反馈意见汇总及应对建议

一、证券类产品备案反馈意见及建议

1、对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的审查愈加严格

合格投资者历来是中基协监管的重点,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常见情形有:

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企业(非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时,需要提前准备的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审计报告、穿透后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证明(包括金融资产证明、工资流水证明)、投资款的出资能力证明等。

当投资者为自然人时,需要提前准备的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流水、银行存款证明、账户明细、账户持续一年每月末存量账户情况等。

随着中基协对合格投资者的审查力度加大,我们建议管理人在产品筹备阶段,就对照上述证明材料,要求各合格投资者提前准备,对于不符合中基协要求的投资者,要及时予以清退,避免因个别投资者无法充分提供合格投资者证明,导致整个产品备案受阻,影响项目进度。

2、开放日设置频率。

开放日设置频率过高(如每日开放),可能会被协会反馈要求解释其合理性。比如“详细论述产品流动性管理方案,如无该能力不接受每日开放”,这是被退回产品的反馈意见案例。

建议:开放日设置频率不宜过于频繁。

3、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若存在嵌套,如投资下层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证券基金、信托计划等,可能会被反馈出具承诺函,承诺底层投资标的与产品类型匹配。

建议:投资路径不宜过于复杂,如有嵌套,产品类型需与底层标的资产匹配。

4、业绩报酬计提比例。

如业绩报酬计提比例较高(如超过60%),可能会被反馈解释其合理性、测算标准等。

建议:业绩报酬计提比例不宜过高。从市场反馈情况看,业绩报酬计提比例只要不宜超过60%。

5、风险揭示书。

如果出现业绩报酬计提比例比较高等特殊情形,可能会被反馈需要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殊提示。

建议:如果提交备案的产品与一般产品相比存在较为特殊的条款,最好能在风险揭示书中进行特殊提示,这样能降低备案被退回的概率。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重点对私募基金的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的所涉及特殊风险进行披露,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声明部分所列的签字项,应由全体投资人逐项签字确认。

6、安全垫产品、增强资金产品备案受阻

此条款存在变相突破保本保收益的可能,请修改基金合同。

建议:目前不建议继备案续安全垫产品。

7、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相关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

第一: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第二: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第三:未经合法授权,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

第四: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第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第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

第七: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有分级安排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含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8、同一时点提交多只产品备案,可能会被反馈要求解释其合理性、投资策略、投资标的的区别等。

比如同一时点提交了产品名称、投资范围相似的多只产品备案,可能会被反馈需要说明这几个产品的区别,但该类反馈意见只要能做出合理的解释,产品备案通过概率较大。

9、契约型基金必须由基金托管人独立托管。

在此之前部分证券类产品无托管人,但聘请具有综合服务资格的券商作为保管机构,备案也能通过,但在2018年7月后契约型基金均需要由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否则备案不能通过。

10、双管理人产品备案受阻。

在此之前市场上存在双管人的产品,双管人的具体职责划分可以由基金合同条款的约定,但目前双管理人产品已经备案不能通过。

建议:双GP还是可以备案的

需要注意的是:

1、主管理人可以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协议里不能约定有两个管理人,即便双GP中另一个GP也有管理人资质,因为他不是这只基金的管理人,也不能收管理费,可以收业绩报酬。

11、产品既不收取认购费,也不收取管理费,也不收取业绩报酬,可能会被反馈要求说明其合理性,该类反馈意见如果管理人能做出相对合理解释,产品备案通过概率较大。

二、股权类创投类及其他类产品备案反馈意见及建议

1、其他类产品目前备案比较困难。

其他类产品中投资范围为:应收账款、不良资产、影视等标的备案困难;

投资范围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所提及标的的,备案难以通过,收益权类资产备案难以通过。

2、产品结构。

分期/分投资单元产品备案难以通过,开放式产品备案较为困难。

分期/分投资单元产品提交备案时可能会被反馈:本基金内部设置单独管理、独立运作和分配的投资单元,不属于投资基金的备案范围。

3、通过SPV载体进行投资的产品备案较为困难。

这里的SPV载体通常是指壳公司。所谓壳公司市场上多数的理解为:比如一个亿规模的产品投资于一个注册资本较小,无实际经营的公司,明显与实际价值不符,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壳公司,一般情况下会被穿透到最底层的投资标的。

4、投资路径为多层嵌套的产品可能会被反馈出具交易结构图并穿透到最底层投资标的。

建议:投资路径尽量简化,建议为直投。

5、通过下层有限合伙进行投资的产品,下层有限合伙可能会被反馈要求备案。

早期有的产品通过下层有限合伙进行投资,下层合伙企业被当作企业来看待,不进行备案,这种形式目前大概率行不通的,下层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被认定为有限合伙基金,需要备案。

6、投资标的有可能会被反馈需要出具估值合理性说明。

7、合伙型基金委托管理模式目前备案较为困难,除非执行事务合伙人与被委托的管理人存在较强关联关系,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8、开放式产品可能会被反馈需要出具后续募集安排。

比如之前比较常见的开放式产品,先备案后募集,这种情况下协会可能会反馈询问该产品是否已完成募集,如未完成,需要出具后续募集安排的说明。

建议:尽量设置为封闭式产品,一次性募集完毕提交备案。这样能较大程度的提高备案效率及成功率。

9、若合同中体现业绩比较基准,可能会被反馈需要出具合理性说明。

如果合同中体现业绩比较基准,可能会被认定为明股实债的产品,这样会增加备案难度。

10、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重点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所涉及特殊风险事项进行披露。

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声明”所列的13类签字项,应当由全体投资人逐项签字确认,如果上述风险揭示书内容有遗漏的,备案可能会被退回。

11、股权类产品存续期过短的产品备案较为困难。

比如股权类产品存续期一年,可能会被反馈询问该产品真实的底层投资标的以及退出安排等事项。

12、对托管的要求日益提高

根据中基协最新的监管口径,已经明确要求契约型产品必须由托管人提供托管服务。

在阜兴集团事件爆发之后,管理人与托管人职责之争迟迟没有产生令人信服的定论,许多具有托管资格的托管人对股权类契约型产品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两相结合使得私募股权类产品的备案难度成倍增加。

建议:发行合伙型基金。

由于契约型基金没有法人主体地位,相关权益需要由管理人代持,如果发行有限合伙基金,能很大程度上的避免这类问题,从当前备案情况来看有限合伙基金的备案数量和效率也远高于契约型基金。

除上述一些比较常见的影响产品备案通过的情形外,还有诸如管理人的登记机构类型以及业务类型错误、投资者信息与工商登记不符、材料未盖章、未盖骑缝章等等诸多程序性事项的错误,也会导致产品备案被反馈。

就此,私募基金产品在备案时,各方均应予以高度重视,心态上要愈加审慎。

文章来源:金融知识学习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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