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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及反馈意见汇总

发布时间 :2019-09-17 点击浏览: 1482 次

当前备案及反馈意见汇总

证券类产品

第一:开放日设置频率。开放日设置频率过高(如每日开放),可能会被协会反馈要求解释其合理性。比如“详细论述产品流动性管理方案,如无该能力不接受每日开放”,这是被退回产品的反馈意见案例。

第二:投资范围。投资范围若存在嵌套,如投资下层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证券基金、信托计划等,可能会被反馈出具承诺函,承诺底层投资标的与产品类型匹配。

第三:业绩报酬计提比例。如业绩报酬计提比例较高(如超过60%),可能会被反馈解释其合理性、测算标准等。

第四:风险揭示书。如果出现业绩报酬计提比例比较高等特殊情形,可能会被反馈需要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殊提示。简而言之如果提交备案的产品与一般产品相比存在较为特殊的条款,最好能在风险揭示书中进行特殊提示,这样能降低备案被退回的概率。

第五:安全垫产品、增强资金产品备案受阻。常见反馈意见为:此条款存在变相突破保本保收益的可能,请修改基金合同。

第六: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相关要求。

第七:同一时点提交多只产品备案,可能会被反馈要求解释其合理性、投资策略、投资标的的区别等。比如同一时点提交了产品名称、投资范围相似的多只产品备案,可能会被反馈需要说明这几个产品的区别,但该类反馈意见只要能做出合理的解释,产品备案通过概率较大。

第八:契约型基金必须由基金托管人独立托管。

第九:双管理人产品备案受阻。在此之前市场上存在双管人的产品,双管人的具体职责划分可以由基金合同条款的约定,但目前双管理人产品已经备案不能通过。

第十:产品既不收取认购费,也不收取管理费,也不收取业绩报酬,可能会被反馈要求说明其合理性,该类反馈意见如果管理人能做出相对合理解释,产品备案通过概率较大。

股权类、创投类及其他类产品

第一:其他类产品目前备案比较困难。其他类产品中投资范围为:应收账款、不良资产、影视等标的备案困难;投资范围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所提及标的的,备案难以通过,收益权类资产备案难以通过。

第二:产品结构。分期/分投资单元产品备案难以通过,开放式产品备案较为困难。分期/分投资单元产品提交备案时可能会被反馈:本基金内部设置单独管理、独立运作和分配的投资单元,不属于投资基金的备案范围。

第三:通过SPV载体进行投资的产品备案较为困难。这里的SPV载体通常是指壳公司。所谓壳公司市场上多数的理解为:比如一个亿规模的产品投资于一个注册资本较小,无实际经营的公司,明显与实际价值不符,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壳公司,一般情况下会被穿透到最底层的投资标的。

第四:投资路径为多层嵌套的产品可能会被反馈出具交易结构图并穿透到最底层投资标的。

第五:通过下层有限合伙进行投资的产品,下层有限合伙可能会被反馈要求备案。早期有的产品通过下层有限合伙进行投资,下层合伙企业被当作企业来看待,不进行备案,这种形式目前大概率行不通的,下层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被认定为有限合伙基金,需要备案。

第六:投资标的有可能会被反馈需要出具估值合理性说明。

第七:合伙型基金委托管理模式目前备案较为困难,除非执行事务合伙人与被委托的管理人存在较强关联关系,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八:开放式产品可能会被反馈需要出具后续募集安排。比如之前比较常见的开放式产品,先备案后募集,这种情况下协会可能会反馈询问该产品是否已完成募集,如未完成,需要出具后续募集安排的说明。

第九:若合同中体现业绩比较基准,可能会被反馈需要出具合理性说明。如果合同中体现业绩比较基准,可能会被认定为明股实债的产品,这样会增加备案难度。

第十: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重点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所涉及特殊风险事项进行披露。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声明”所列的13类签字项,应当由全体投资人逐项签字确认,如果上述风险揭示书内容有遗漏的,备案可能会被退回。

第十一:股权类产品存续期过短的产品备案较为困难。比如股权类产品存续期一年,可能会被反馈询问该产品真实的底层投资标的以及退出安排等事项。

产品设计及合同拟定建议

证券类产品

第一:开放日设置频率不宜过于频繁。

第二:业绩报酬计提比例不宜过高。从市场反馈情况看,业绩报酬计提比例只要不宜超过60%。

第三:投资路径不宜过于复杂,如有嵌套,产品类型需与底层标的资产匹配。

第四:产品名称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相关要求。

股权类及其他类产品

第一:尽量设置为封闭式产品,一次性募集完毕提交备案。这样能较大程度的提高备案效率及成功率。

第二:投资路径尽量简化,建议为直投。

第三:与证券类产品一样,产品名称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相关要求。

第四:建议发行合伙型基金。因为契约型基金没有法人主体地位,相关权益需要由管理人代持,如果发行有限合伙基金,能很大程度上的避免这类问题,从当前备案情况来看有限合伙基金的备案数量和效率也远高于契约型基金。

可以看出,协会的产品备案审核是趋严的,当前产品设计应该尽量简单明了,这样更有利于产品备案的通过。

文章来源:金融界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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