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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限制再度加码

发布时间 :2024-04-15 点击浏览: 54 次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山东省属企业以及一些地市国有企业在山东债权市场、股权市场、私募基金市场方面都是重要的投资资金来源。随着近年来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债权投资特别是借贷行为、融资性贸易行为的加大限制,山东国有企业逐步退出了民间借贷市场和融资性贸易市场,结束了挣快钱大钱的时代。但由于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等金融类相关业务属于尽管风险大但相对收益仍然较高的业务领域,而且省内国有企业又面临利润方面的考核压力,所以近年来山东的国有企业一直是山东股权投资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私募基金的重要募集对象。

而今,随着《山东省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日前出台,省属企业甚至地市国有企业在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方面受到了更加严格的限制:主业以外的投资在金额方面、审批程序方面、监管方面、责任追究方面都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约束。这也意味着,山东的国有企业对股权和基金投资市场提供资金的出口更窄了,私募基金募集山东国企资金的难度也更大了。

《办法》第三十条明确提出:省属企业主业管理和投资管理应加强联动。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业务投资金额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的比例,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应分别不超过5%、3%、2%,并且在项目实施前逐项报省国资委复核。未经省国资委复核同意的,不得实施投资。

《办法》第三十一条还强调:省属企业应严格落实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和基金业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以参股或基金形式投资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的业务。

而且,《办法》第十五条还对省属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房地产业务和大宗贸易业务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不得将持牌金融机构的业务、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商业性房地产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不得开展与主业产品、原材料无关的大宗贸易业务;不得在集团业务范围外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业务”。

上述规定,对省属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等金融类相关业务无疑作出了严格限制。同时,对于省属企业违反主业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新增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业务投资的,省国资委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所涉及的国有股权(资产)无偿划转至其他省属企业或责令限期退出,同时取消该企业和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第三十七条规定,“省属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责主业管理职责,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企混改研究院注意到,此次《办法》出台程序的规格比较高,不同于以往省国资委的制度发文,而是由山东省委常委会会议于3月22日审议通过的,并且该次会议还同时听取了省属企业主责主业拟定建议有关情况的汇报。同时,《办法》是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发布的,发文对象为“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且发布通知中还明确说“《山东省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同时,《办法》还提出“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相关制度”,以及“省属国有文化企业、金融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见,今后包括文化企业、金融企业在内的省属企业甚至地市国企的投资资金将主要用于“心无旁骛攻主业”,并将围绕主业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投资:推动国有资本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集中,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聚焦核心业务和资源优势,着力发展实体经济,突出质量效益和价值创造导向,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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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东国赢国企混改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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